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81号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温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新社,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杨军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河南中州集团温县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艳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王艳承担。 审判员 原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