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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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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涛诉被告程涛、陆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211号 原告尤涛,男,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李风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涛,男,1985年出生,回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陆婷,女,1983年出生,汉族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211号

原告尤涛,男,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李风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涛,男,1985年出生,回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陆婷,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涛诉被告程涛、陆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尤涛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姬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