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211号 原告尤涛,男,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李风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婷,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涛诉被告程涛、陆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尤涛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姬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