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376号 委托代理人袁方,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聂丽霞,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沈国东,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兰与被告聂丽霞、被告沈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玉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为469元,由原告周玉兰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