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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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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玉兰诉被告聂丽霞、被告沈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376号 原告周玉兰,女,192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袁方,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聂丽霞,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沈国东,男,1975年出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376号

原告玉兰,女,1928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袁方,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聂丽霞,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沈国东,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兰与被告聂丽霞、被告沈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玉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为469元,由原告周玉兰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