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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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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正利与徐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60号 原告蒋正利,男,1980年11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秋成,男,1978年10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正利诉被告徐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正利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60号

原告蒋正利,男,1980年11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秋成,男,1978年10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正利诉被告徐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正利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正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