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60号
原告蒋正利,男,1980年11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秋成,男,1978年10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正利诉被告徐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正利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正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