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70号 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1561号劳动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智超,该单位员工。 被告高婕,女,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高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称,被告郭保忠原系矿务局失业人员,因其本人持有《再就业优惠政》,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应优惠政策,故于2008年7月10日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9日,同时被告高婕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方催缴,被告只偿还本金5000元,剩余欠款25000元及利息382.84元至今未还,经查,被告郭保忠因病已经去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高婕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382.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婕于2016年9月24日前向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偿还借款25000元; 二、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1328元,减半收取为664元,由被告高婕承担,该费用于2016年9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原 琳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