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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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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高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70号 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1561号劳动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智超,该单位员工。 被告高婕,女,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70号

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1561号劳动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智超,该单位员工。

被告高婕,女,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告高婕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称,被告郭保忠原系矿务局失业人员,因其本人持有《再就业优惠政》,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应优惠政策,故于2008年7月10日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9日,同时被告高婕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方催缴,被告只偿还本金5000元,剩余欠款25000元及利息382.84元至今未还,经查,被告郭保忠因病已经去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高婕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382.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婕于2016年9月24日前向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偿还借款25000元;

二、原告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1328元,减半收取为664元,由被告高婕承担,该费用于2016年9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原 琳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