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39号 原告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司洛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