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贺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 法定代表人冯海江,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催交通知书后,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