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80号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与果园路交叉口。 负责人夏天中,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学文,该单位员工。 被告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杨庙镇沈鹿宿村西头。 法定代表人邹安阳。 被告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白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焦作市奥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钢材市场西区28-29号。 法定代表人姬周胜。 被告姬周胜,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赵转梅,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王伟,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液压家属院。 被告焦生,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邹安阳,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苗金玲,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奥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姬周胜、赵转梅、王伟、焦生、邹安阳、苗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为8700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