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申明庆诉被告刘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申明庆,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刘疆,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月光,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明庆与被告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申明庆,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刘疆,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月光,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明庆与被告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申明庆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明庆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明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为2373元,由原告申明庆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