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103号 委托代理人刘疆,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明庆与被告刘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明庆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明庆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明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为2373元,由原告申明庆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梁学峰 人民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