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邵鹏,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24号楼21号。 委托代理人海江河,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梦颖与被告邵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梦颖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梦颖撤回对被告邵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申梦颖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