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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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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秦某某,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梅某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

(2015)修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梅某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