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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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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一初字第169号 原告孙某,女,1972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

(2015)修民一初字第169号

原告孙某,女,1972年8月1日出生。

被告某某,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

原告孙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姜甜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