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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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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少民周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姜某,女,1985年1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女,1959年12月30日生。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男,1978年9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

(2015)修少民周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姜某,女,1985年1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女,1959年12月30日生。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1978年9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梨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鉴于原告系智残人且属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其他收入,原告承担的150元诉讼费准予免交。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