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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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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少民初字第31号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国庆,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

(2015)修少民初字第31号

原告某某(又名王某甲),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国庆,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