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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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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云初字第143号 原告常某某,女,1974年1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振东,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修民云初字第143号

原告某某,女,1974年1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振东,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