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云初字第143号
委托代理人许振东,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