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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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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少民云初字第5号 原告熊某某,女,1981年12月7日生。 被告郝某某,男,1980年12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

(2015)修少民云初字第5号

原告某某,女,1981年12月7日生。

被告郝某某,男,1980年12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