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小初字第5号
原告陈普立,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
负责人陈小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普立诉被告修武县城关镇秦厂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普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