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崔某某与王某某、张某、张某甲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崔某某,男,1989年4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6月23日生。 被告张某,女,1988年11月23日生。 被告张某甲,女,1991年5月28日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张某甲返

(2015)修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某某,男,1989年4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6月23日生。

被告张某,女,1988年11月23日生。

被告张某甲,女,1991年5月28日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甲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姜甜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启平、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张某恋爱期间,原告将自己存有66000元的银行卡交由张某母亲被告王某某。因感情不和二人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某返还银行卡,王某某不予返还,原告到银行挂失,得知卡中仅余800元。经查,三被告用原告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取现或者消费,并于2014年12月31日将其中49000元转入被告张某甲的银行卡中,导致原告存款损失。综上,原告的存款依法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却将原告存款转账、取现或消费,经多次协商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存款65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53.56元(自2014年12月20日至还款之日,年贷款利率5.6%暂计25日),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述66000元是原告给被告张某的彩礼,被告王某某拿到卡时卡中有58000元,之前原告转入其支付宝8000元,其余的都准备结婚事宜用完了。此外,原告还拿有被告张某20000元,且原告和被告张某恋爱期间的多数花费都是被告张某出的,二人也同居生活了。2012年10月5日原告和被告张某认识,定好2015年1月9日结婚,但2015年1月1日原告说不同意结婚了。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争议的66000元属于彩礼性质还是原告的存款。2.三被告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明细,证明原告开户存款66000元,存款的所有权归原告,原告将银行卡交由被告保管,被告由于消费和转出造成原告的银行存款由66000元减少至800元,三被告应赔偿。

三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证人赵某某出庭证言,证明原告给付彩礼的事实及原告和被告张某共同生活的事实。2.光碟一份(含结婚照、录音和视频),证明66000元是彩礼,原告拿被告张某20000元。

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张某恋爱期间,2014年8月,原告从被告张某手中取走20000元。2014年12月20日原告将存有66000元彩礼的银行卡交给被告张某的母亲王某某,当天原告从卡中转入其绑定支付宝8000元,之后三被告陆续消费、转账,卡中仅剩余800元。原告将该卡挂失。

本院认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张某57200元,均具有彩礼性质。二人因某些原因缔结婚姻的目的未实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所收对方款项均应适当返还。根据本案案情,本院认为双方折抵后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张某、张某甲共同对彩礼进行了转账、消费,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张某、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某某30000元,三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三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为718元,由原告承担389元,三被告承担329元,三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