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81号
原告陈金合,男,1975年11月19日生。
被告张卫民,男,1975年7月21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杨军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合与被告张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