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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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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与刘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劳初字第30-1号 原告张凯,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宁,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被告刘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焦作市解放

(2015)修民劳初字第30-1号

原告张凯,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宁,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被告刘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刘宁自2002年以来,长期在焦作市解放区居住。且诉状是由与其非同住成年家属关系的姐夫王爱军代收。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由被告刘宁的经常居住地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解放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