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劳初字第30-1号
原告张凯,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宁,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被告刘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刘宁自2002年以来,长期在焦作市解放区居住。且诉状是由与其非同住成年家属关系的姐夫王爱军代收。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由被告刘宁的经常居住地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解放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