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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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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贺海军、张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二初字第141号 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许来铜。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贺海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张国龙,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

(2015)修民二初字第141号

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许来铜。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贺海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张国龙,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海军张国龙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