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141号
法定代表人许来铜。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贺海军,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张国龙,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海军、张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