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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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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平与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郇初字第39-3号 原告董小平,男,1967年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南柳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

(2015)修民郇初字第39-3号

原告董小平,男,1967年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南柳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董小平诉被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平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董小平承担。

审 判 长  崔世兵

审 判 员  陈士杰

人民陪审员  祝景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凌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