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36号
原告薛献红,男,1971年1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迎宾,男,1978年12月3日生。
被告付秋合,女,1972年1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献红与被告田迎宾、付秋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献红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献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栓柱
审 判 员 薛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麦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