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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献红与田迎宾、付秋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36号 原告薛献红,男,1971年1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迎宾,男,1978年12月3日生。 被告付秋合,女,1972年1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献红与被告田迎宾、付秋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136号

原告薛献红,男,1971年1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迎宾,男,1978年12月3日生。

被告付秋合,女,1972年1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献红与被告田迎宾、付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献红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献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栓柱

审 判 员  薛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麦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