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云初字第146号
原告薛长青,男,1970年8月14日生。
被告吴宇航,男,1997年1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长青诉被告吴宇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