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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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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长青与吴宇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云初字第146号 原告薛长青,男,1970年8月14日生。 被告吴宇航,男,1997年1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长青诉被告吴宇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

(2015)修民云初字第146号

原告薛长青,男,1970年8月14日生。

被告吴宇航,男,1997年1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长青诉被告吴宇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