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云初字第150号
原告郑银成,男,1960年2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有武,修武县西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
负责人王希红,男,1967年8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银成诉被告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