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122号
原告陈喜旺,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陈小英,女,1957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旺诉被告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旺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喜旺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喜旺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