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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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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旺与刘大枝、崔大娟、崔二娟、崔三娟、崔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96号 原告张正兴,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锋,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大枝,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崔大娟,女,又名崔娟,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

(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96号

原告张正兴,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兑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锋,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大枝,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崔大娟,女,又名崔娟,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崔二娟,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崔三娟,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崔全美,又名崔三旺,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辛泽良,博爱县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旺与被告刘大枝、崔大娟、崔二娟、崔三娟、崔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琳琳

审 判 员  司学敏

人民审判员  刘占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仝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