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58号 原告朱天龙,男,1966年1月6日出生。 被告吴小二,男,1974年3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龙诉被告吴小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天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朱天龙负担。 审 判 长 张和平 人民陪审员 王海滨 人民陪审员 刘占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仝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