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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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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天龙诉吴小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58号 原告朱天龙,男,1966年1月6日出生。 被告吴小二,男,1974年3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龙诉被告吴小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58号

原告朱天龙,男,1966年1月6日出生。

被告吴小二,男,1974年3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龙诉被告吴小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天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朱天龙负担。

审 判 长  张和平

人民陪审员  王海滨

人民陪审员  刘占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仝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