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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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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玉良诉被告贺福旺、郭有利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82号 原告郭玉良,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海参,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宋庆鹏,博爱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福旺,男,1977年10月9日生。 被告郭有利,女,1979年5月8日生。

(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82号

原告郭玉良,男,1998年2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海参,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宋庆鹏,博爱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福旺,男,1977年10月9日生。

被告有利,女,1979年5月8日生。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玉良诉被告贺福旺、郭有利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郭玉良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玉良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玉良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