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85号 原告段娟红,女,1984年9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三保,经理。 原告段娟红诉被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段娟红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娟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娟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娟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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