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150号
原告庞小粉,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李有才,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粉诉被告李有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小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