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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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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小粉与李有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修民二初字第150号 原告庞小粉,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李有才,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粉诉被告李有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

(2015)修民二初字第150号

原告庞小粉,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李有才,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粉诉被告李有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小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