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55号 原告高文彦,女,1965年2月9日出生。 被告行建中,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高文彦诉被告行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文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原魁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