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83号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邬集体,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杨某乙,男,1972年7月3日出生。 被告杨某丙,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系二原告三子。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杨某甲诉被告杨某、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邬集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杨某甲诉称,夫妻二人共五个子女,即长子杨某、次子杨某乙、三子杨某丙、长女杨某丁、次女杨某戊,现均已成家立业。三被告结婚后已分家各自居住,二原告独自居住在老院房内生活至今。现因二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因此,原告于2013年7月份在生日当天口头告知三个儿子,要求其每人每月各给付二原告零花钱及生活费100元(三人共计300元)。三被告各自履行了义务至2014年前半年,后半年至今次子杨某乙以家业未分为由拒不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该经村调委会多次调解也达不成赡养协议。现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二原告零花钱及生活费200元(三人共计600元),每年的元月1日和7月1日各给付一次;小麦面粉,每人每年各给付二原告100公斤(三人共计300公斤)每年的6月10日前由被告通过村老年协会转交;2、杂粮每人20公斤(三人共计60公斤,每年的9月底前付清);3、食用油每人每年各给付二原告5公斤(三人共计15公斤,每年的元月1日和7月1日前各给付2.5公斤);4、煤球每人每年各给付二原告1000块(三人共计3000块,每年的元月1日和7月1日前各给付500块);5、二原告平时有病5元以内(含5元)的自理,5元以上包括重病住院的费用由三个儿子均摊,护理由三被告从大到小依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