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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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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世芹与高争光、高大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一初字第00428-1号 原告贾世芹,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继源,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朋飞,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争光,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高大鹏,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 原告贾世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428-1号

原告贾世芹,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继源,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朋飞,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争光,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高大鹏,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

原告贾世芹诉被告高争光、高大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贾世芹诉称,2015年7月24日,被告高争光驾驶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高争光驾车逃逸,后被查获。经孟州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高争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赔偿问题,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世芹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争光、高大鹏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世芹撤回对被告高争光、高大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为1282.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贾世芹承担。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