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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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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77号 原告程某某,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77号

原告某某,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江波

审判员  原魁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