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77号 被告孙某某,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江波 审判员 原魁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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