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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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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0号 原告芦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双喜、原虎臣,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1976年5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0号

原告芦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双喜、原虎臣,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1976年5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