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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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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国中、崔红与河南省孟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一初字第00479号 原告薛国中,男,1968年6月21日生。 原告崔红,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平川,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孟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吕宏祥,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国中、崔红诉被告河南省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479号

原告薛国中,男,1968年6月21日生。

原告崔红,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平川,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州市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吕宏祥,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国中崔红诉被告河南省孟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国中、崔红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国中、崔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国中、崔红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国中、崔红承担。

审 判 员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