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479号 原告薛国中,男,1968年6月21日生。 原告崔红,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吕宏祥,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国中、崔红诉被告河南省孟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国中、崔红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国中、崔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国中、崔红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国中、崔红承担。 审 判 员 谢礼涛 审 判 员 武娜娜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