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袁立嘉,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永红,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武永福,男,1954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郭占利,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袁立嘉诉被告武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5年7月3日通知郭占利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立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立嘉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