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小初字第00012号 原告行拥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 被告李冬梅,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行拥军诉被告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开庭前原告行拥军与李冬梅正在协商解决,原告行拥军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拥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行拥军承担。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