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南民小初字第00002号 原告程远印,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李天力,男,30岁。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原告程远印诉被告李天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远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远印承担。 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