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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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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明与薛伍、卢海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76号 原告薛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伍,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卢海棠,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原告薛明诉被告薛伍、卢海棠确认合同无效

(2015)孟民南初字第00176号

原告薛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伍,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卢海棠,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原告薛明诉被告薛伍、卢海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诉讼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明承担。

审 判 长  郑立树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

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