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二初字第00352号 原告薛淑娟,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党红章,公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魏利军,公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魏利军,公司负责人。 被告魏三妞,女,1995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淑娟诉被告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和魏三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洛阳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孟州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1月28日对该被告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经审理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淑娟对被告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和魏三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来保 审 判 员 韩冬霞 人民陪审员 苏振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亚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