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博爱县鑫豪铸钢有限公司与山西浩宇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博民许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博爱县鑫豪铸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金,任理事长。 被告山西浩宇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伟,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鑫豪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浩宇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

(2015)博民许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博爱县鑫豪铸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金,任理事长。

被告山西浩宇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伟,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鑫豪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浩宇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爱县鑫豪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0元,由原告博爱县鑫豪铸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和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