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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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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娟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91号 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三保,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娟红,女,1984年9月29日生。 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娟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

(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91号

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三保,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娟红,女,1984年9月29日生。

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段娟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