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9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三保,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娟红,女,1984年9月29日生。 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娟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博爱县骏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