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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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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与白进友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47号 原告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岩,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白进友,男,1981年8月3日出生. 原告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白进友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

(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47号

原告国网河南州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岩,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白进友,男,1981年8月3日出生.

原告国网河南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白进友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立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进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为被告白进友提供居民用电,形成事实上的供电合同关系,用电价格依照省政府规定为每千瓦0.56元。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对外公布的缴费须知,被告应在每月的21日前缴纳当月期间电费,但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已累计拖欠12个月电费及滞纳金3645.91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电费及滞纳金3645.91元。

被告白进友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为:1.被告应缴费票据13张;2.被告的用电信息登记及被告使用的三份电度表照片。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欠费事实。被告白进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一直为被告白进友提供居民用电,形成事实上的供电合同关系,用电价格依照省政府规定为每千瓦0.56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对外公布的缴费须知,被告应在每月的21日前缴纳当月期间电费,但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已累计拖欠12个月电费及滞纳金3645.91元。其中12个月电费为:2014年7月份555元,8月份89元,9月份137元,10月份165元,11月份221元,12月份517元,2015年1月份307元,2月份184元,3月份390元,4月份273元,5月份130元,6月份103元,以上合计3061元。根据《电力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滞纳金按以下方式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的按千分之三计算。被告白进友2014年7月份电费从2014年7月21日到2015年6月30日已逾期了345天,滞纳金为191.475元。2014年8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314天,滞纳金为27.946元。2014年9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283天,滞纳金为38.771元。2014年10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253天,滞纳金为41.745元。2014年11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222天,滞纳金为46.842元。2014年12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192天,滞纳金为99.264元。2015年1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161天,滞纳金为49.427元。2015年2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130天,滞纳金为23.92元。2015年3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102天,滞纳金为39.78元。2015年4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71天,滞纳金为19.383元。2015年5月份的电费到2015年6月30日逾期47天,滞纳金为5.33元。2015年6月份的电费逾期10天,滞纳金为1.03元,以上滞纳金合计为584.91。以上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供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本案原告一直为被告白进友提供居民用电,形成事实上的供电合同关系,被告白进友已累计拖欠原告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30日共12个月电费,原告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电费及滞纳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白进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30日共12个月的电费3061元及滞纳金584.91元,共计3645.9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进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立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