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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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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供电公司与杨振东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46号 原告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岩,该公司干部。 被告杨振东,男,1972年5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原告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杨振东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

(2015)孟南初字第00246号

原告国网河南州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岩,该公司干部。

被告杨振东,男,1972年5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原告国网河南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杨振东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诉讼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国网河南孟州市供电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