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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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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潭与杜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84号 原告王泽潭,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赵小平,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吉友,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王泽潭诉被告杜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84号

原告王泽潭,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赵小平,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吉友,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王泽潭诉被告杜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泽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