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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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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京与陈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南民小初字第00001号 原告王道京,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 被告陈中伟,男,65岁。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王道京诉被告陈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

(2015)孟南民小初字第00001号

原告王道京,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

被告陈中伟,男,65岁。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王道京诉被告陈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道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道京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