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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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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二初字第00418号 原告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五堂,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新,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诉被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418号

原告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五堂,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新,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原告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为119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焦作市银星制动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来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