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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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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学禄与张淑莲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一初字第00413号 原告梁学禄,男,1933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张淑莲(又名张玛瑙),女,1957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学禄与被告张淑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7月4日,原告在孟州市冠达面粉厂车村兑换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413号

原告梁学禄,男,1933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张淑莲(又名张玛瑙),女,1957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学禄与被告张淑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7月4日,原告在孟州市冠达面粉厂车村兑换点存入500斤小麦,并由该面点负责人马建设向原告出具由其本人签章的存麦凭证一份,载明“7月4日存入500小麦斤,单据号为2-99号”,后得知该面点已转让给车村雷国庆经营,2014年。原告拿着存麦凭证到该面点取面,被告知查无此账,原告又去找该面点负责人马建设,因马建设已去世,其妻子张淑莲对存麦凭证不予认可,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小麦500斤;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学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学禄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兵

责任编辑:国平